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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土地权属的确【定 :   》   ?第二十六条 下列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   (一》)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合并、?分立:。国有:农场:的批准?文件;? ,   (四)—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 (五?)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六)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权:属争议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文《书或者附图;—   (七)地形!图、航片、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对土地【权属: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书面】证据的?应当以查明》的,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祖宗?地”为由要求确认】土地权属   第!二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地四至范围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界线;四至界线】不清楚但面》积准确的以面积【。。数量:和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二十!九条: 因土地协议书!与批准附图不符而发!生的争议协议书上】四至界线清楚的以】协议书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四?至界:线不清楚但附—图已标明的以—附图为主参考协【议书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附》图均不清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三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土地权属时》应当查验有关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   对未颁发【过权属证书的土【地进:行确权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将核》定界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核定界线通知—。书应当载明主—持核定的机》。构和人员拟核定的土!地,、位置、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等【有关事项   申!请人和相邻人应当按!照要:求到场参《与指界;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场参与指【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时间!等内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指:界的中止指界  ! 部分相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指界的】可以按?照到场的相》。邻人和申请》。人指:定的:界线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全部相—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按照申请人指】定的:界,线和土地使用—现,状、用地习惯—等核定土地权属【界线   主持核!。定的人员应当有2人!以,。上,核定事项完成—后参与核定的人员应!当在现场对核定结】果签名和签署日期对!。。不签名的参与人主】持核定人员应—当在核定《结果:上注明   第三!十一条 在调查土】地,权,。属界线时申》请人、?相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带1至2】名熟:。悉土地权属界线【。的人员协助》指界   第【三十:二,条 ? 核定事项》完,成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核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和相邻人—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书上》签字盖章送回—;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书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申请重新核定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重:新核定的事项、事实!。、理由和证》据等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和》相邻人提出的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新组织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对决定不予重【新核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申请《人和相邻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仍提出?异,议的终止土地权属登!记程序申请》人和相?邻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申!请人和相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盖章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后《。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申请—人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张贴》公告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公告【地登记部门应当将公!告同:时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刊登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二)!拟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核定的权属界线【、四至; 》   (三)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据;  【 ,(四)?受理异?议的机关; 【  (五)其他事】。项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前】书面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异,议申请提供具体的处!理请求?和有关证据材料;】没有书面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异议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 有权机关》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公告期满申请人】、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