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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权属的确!定 《  :    第二—十,六,条 下列《。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   (一)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合并、分】立,国有农场《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 (五)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  :(,六)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权属争议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文书或者附图!; :   (七)—地形图?、航片、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对土地权属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书!面证据的应当以【。查明的?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祖》宗地”为由要—求确认土地权属【   第二—十八条? : 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地四至范围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界线;四至界线!。不清楚但面积—准确的以《面积数量和》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二十!九条 因土【地协:议书与批准》附图不符而》发生的争议协—议书上四《至界线清楚的以协议!书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四》至界线不清楚但【附图已?。标明的?以附图为主参考协议!书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附图均不—清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第】三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土地权属时》应当查验有关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未颁发!过权属?。证书的土地进行【确权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将核定界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核定界线通知书应当!载,明主持核定的机构】和人员拟《核定的土地、位【置、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等有关事—项   申请人】和,相邻人应当按照【要求到场参与—指,界;因故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场,参与指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时间!等内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指界的【。中止指界 》   ?部分相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指界的可以按照【到场的相《邻人和申请人—。。指,定,的界线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全部相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按照申请《人,指定:的界线和《土,地使:用现状、用地习【惯等核?定土地?权属界线   】。主,持核定的人》员,应当有2《人以上核定》事项完?成后参与核定的人】员应当在现场对【核定结果签》名和签署日期对【不签名的参与人主持!核,定人员应当在核【定,结果上注明 —   第三十一条】 ,在调查土地权属界线!时,申请人、相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带1至2名【熟悉土地《权属界线的人—员协助指界 —   第三十二【。条, 核定事项【完成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核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和相邻人!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书上签字盖—章送回?;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书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申请重新核定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重新核定—的事项、事实—、,理由和?证,据等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和相邻人提出!的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新组织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对决定—不,予重新核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  申请人》和相邻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仍提出?异议的终止土地权属!登记程?序申请?。人和相?邻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申请人和】相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盖章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后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申《请人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张贴公告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公—告,地登记部门》应当将公告》同,时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刊登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登记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  (二)拟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核定》的权属界线》、四至;   (!三):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受理异—议的机关;  】 (五)其他—事项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前书面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异议【申请提供具体的处】理请求和有关证【据材料;《没有书面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异【议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有—权,机关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  公告《期满申请人》、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