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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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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 《 , — : 》 , — 》 【 : 《 【
》 (一)跨市、县!。、自治县《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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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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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
《。(四)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一)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三)《农垦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一)?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二)个—人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查、调解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其所属的一》个部门?。(以下?简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
!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争议案件的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 :(,三)争议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
》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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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三十九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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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土地权《属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又反悔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经—人民政?府调解并作出生效调!解书一方反悔的【;
?。。。 (三《)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人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无新证据的;
【
,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一—)一方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另!一方侵占其土—。地的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 (三)土地—违法案件;
】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收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地】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决定?
?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争议各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职权收集和调取【相,关的证据对证据【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的陈?述、:辩解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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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权属】争议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调解》或者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
: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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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书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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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生效的调解!书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或者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向有关权益人办】理登记发证》的登记部门》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公【告但应?。。当将发?证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及土地四】至等:。内容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
, 按?。。。照前款?规定公布《的土地登记发证情】况法定?期满后?视为送?达相邻?人和利害《关系人
— 第四十六条 】 在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不得》以暴力、胁迫、【贿赂等方法阻—挠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证人不得作伪证!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的任何《一方除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外不得有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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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砍伐、损毁【争议土?地上的作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 (二)在争【议土地?上套种、抢种—、圈占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损毁》作物侵?占土地的;
!(三)越《界耕作、扩》大耕作面积和范【围、改变耕作方式或!。者将短期《作物改种长期—作物的;
【 (四)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五):在争议土地上更新种!植长期作物或者重新!种植新?的长:期,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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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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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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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时勘测土地界—线需要依法》缴纳费用的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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