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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 【 ! 》 【 》 》 】 【 《
(》一)跨市《。、县、自治》县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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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
(—四)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一)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二)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农垦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一)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个人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查、调!解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其所属的一【个部门(以下简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争议案《件的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三)争!议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三:十九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土地权属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又反—悔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经人:。民政府调解并作出】。生效调解《书一方反悔》的;
《 (三)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人: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无】新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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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一)一方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另一方侵【占其土地《。的案件;《
?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 (:三)土地违》。法案件;《
,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收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地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决】定
第四十二!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争议各?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职权收集和调【。取相关的证据对【。证据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的陈述、辩【解,和意见
对土!地权:属争议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调解或【者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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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印?章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 土地?权属争议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书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四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生效的调解书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或者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向有关权益【。。人办理?登记发证的登记部门!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公告但《应当将?发证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及土地四至等内】容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公布的土地登记!发证情况《法定期满后视—为送达相邻》人,和利害关《系人
》 第:四十六条 在】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不得以暴力、—胁迫、贿赂等方法阻!挠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证人不得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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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的任何?一方除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外不】得有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下列!。行为
》 ,(一)砍《伐、损毁争议土地】。上的作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二)在争》议土:地上套种、》抢,。种、圈占《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损毁作物侵—占土:地的;
(三!)越界耕作》、扩:大耕作面积和范【围、改变《耕,作方式或者将短期】作,物改种长期作物的】;
》(四)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五)】在争:议土地上更》新,。种植长期《作物:。或者重新种植新的】长期作物的;—
: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
? 第四十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时勘测土【地界:。线需要依法缴纳费用!的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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