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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 》 【 : 】 ! ! 【 , ?
(一)!跨市、县、自治县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
—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
: (四)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一)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二)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农垦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一)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二)》个人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查、!调解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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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其》所属的一个部门(】以下简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争议案件的!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
(三)—争议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
!。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三十九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不予受理
】 :(一)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土地权属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又反悔的;
!
(二》)土地权《属,。争议经人民政—府调解并作出生效调!解,书一方反悔》的,;
《 (三)《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人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无:新证据的《;
《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 (一)一方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另!。一方侵占其》土地的案件;
!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收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地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决定
】第四十二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争议各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职权收集和调—取相关?的证据对证据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的陈述?、,辩解和意见》
: 对土地权—属争议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调解或者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
,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印章:后生效
— 第四十《三,条 : , 土地权属争议【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书
—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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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生】效的调?解书: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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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或,者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向有关权益【人办理?登记:发证的登记部门【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公《告但:应当将发证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及土地四至】等内容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
按照前款规】定公布的土地登记】发证情?况,法定期?满后视?。为送达相邻》人和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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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在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不得以暴!力、:胁迫、贿《赂等:。方法阻?挠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证人不得》作伪证?
: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的任】何一方除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外不得有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争议土地上的作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二)【在争议土地》。上套种?、抢种?、,圈占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损毁作物侵【占土地的;
【 (三)越界【耕,作、:扩大耕作面积和范】围、改?变耕作方式或—者将短期作》物,改种长期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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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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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争】议土地上更新种植】长,期作物或《者重新种《植,。新的长期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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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时勘测土地—。界线需要《依,法,缴纳费用《的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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