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 ? — , — ! : , , ! 《 《 【
(》一)跨市、县、自治!县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
,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案件;
】 (四)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一)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三)农垦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 (一)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 (二)个人—与单位(不含农垦企!事业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查、调解提出】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其所属的《一个部门(》以下简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争!议案件的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三)【。争议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
?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
(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三十九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不予受理
—
(一)—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土地权】属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又反】。悔,的;
《
(二)土地】权属争议经人—民政府调解并作【。出生效调《解,书一:方反悔?的;
(三】)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人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无!。新证据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一)一方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另一方侵占【。其土地?的案件;
—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四十一?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收到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地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决定
》 第四十二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争议各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职权收!集和调取相关的证据!对证据?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的陈述、》辩解和?意见:
? 对土地权属争议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调《解或者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印章后生效
! 第四十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书—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四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生,效的调解书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或者:。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向,有关权益人办理登记!发证的登记部—门可以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公】告但应当将发证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及土地》四至等内容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公布的土地登!。记发证情况法—定,期满后视为送—达相邻人《和利害关《系人
《 第四十六条 】。 在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不得以暴】力、:胁迫、贿赂等方【法阻:挠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证人不《得,作,伪证
》。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的任何一方》除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外不得有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争—议土地?上的作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 (二)在》争议土地上套种、】抢种、圈占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损毁作物侵占【土地的;
】(三:)越:。界耕作、扩大—耕作面积和范围、】。改变耕作方式或【者将短期作物改【种长期作物的;
! (四)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五,),在,争议:土地上更新》种植长期作物或者】重新种植新》的长期作物的;
】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
?
第四十—八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时勘—测土地界线》需要依法缴纳费【用的由申请人承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