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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   第三—。十一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70:年;承包年限—。不得超过《3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年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权限批准 】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权:限批:准耕地(含》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1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33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  (一) 】 工:业项:目用:地,;    】 (二))国—家扶持?发展的安居工程【、,解困房工《程等:普通标准住宅—用地;  】  (三)除【(一:。)、(二)项规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 , , 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途和供地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三【。。十五条 》 实行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示制》度,市、县、自》治县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需调整修订》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结合【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条件和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  —  未经》价格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租,赁、承包  【  :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年的租金及—承包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出让金?和当年?的租金、承包—金余额应当在9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出让金、租金—及承包?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可以请》求赔偿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已: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承包金总额1—‰支付?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可以《请,。求赔偿?   —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给市、—县、:自治县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  第三十七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八条 ? 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至20%】征收;?    【 (二)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当年的租金》、承包金2》0,%至50%征收;】   — (?三,)已经办理征地【划拨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标定】地,。价的5%《至20%征收 !   ? 第?三十九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无偿收归国有;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按当】时地价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地上原有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仍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或者【。。使用: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对【原受让、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租赁权 !    》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期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归发包方所》有,   — 第四十二条 !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 : ,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承包、租赁、抵押!、继承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    —。国有土地承包后在】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可转让、》转包、入《股或:者,依法:抵押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转让、转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 》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书或者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 :    》分割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    》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    土】地使用权《人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   ? (?一)未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的;!。。 《   (》二)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   (三)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  (五)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六)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   — (八《)转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的 —   第四十七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 ,   《第四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但!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    — 第四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    (】三)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十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对外承包的租【赁方、发包》。。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第五十!二,。条 企》业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