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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 ,  :第三十?一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70年—;承包年《限不得超过3—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年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    第三十!二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权限批准! ?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权限批准耕地(含】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1!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33?。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 (一) 【 工业项目用地【;   【 (二))—国家扶?持发展?的,安居工程《、解困房工程等普通!。标准:住宅用地; 】    (三)除!(一)、《(二)项规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 : , , ,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 ,    第三十!四条 《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途—和供地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五条 ? 实行《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示制度市、县】、自治县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需调:整修订?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结合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条件【和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 》   ? 未经?。价,格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租赁、承包【    —第三十六条 — ,。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年的租》。金及:承包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出让金和当!年的租金、承包【金余额应当在9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出,让金、租金及承包】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可以【请求赔偿《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已,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承包金总额1‰!支付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可以《请求赔偿 】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给市、县、》。自治县?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    第三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至2—0%征?收; 》 ,   《(,。二):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当年?的租金、承包金2】0%至50%征收;!   — (三)》已经:办理征地划拨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标》定地价?的5%至20—%征收 【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无—偿收归国有;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按当时地!价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地上原有【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仍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或者使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对原》受让:、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租赁权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  :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  第四十一条 ! 国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期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归发包方所有!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   第四十三【条 :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承包、?租赁、抵押》、继承 》 ,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    国有土!地,承包后在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可转让!、转包、入股—或,者,依法抵押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转让、转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书或者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分!割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    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 :土地使用《权人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  : (一?),未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的; 】    (二)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三)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 (五)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  ?。。(六:)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 !  : (?八)转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的, , ?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 ,  第四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但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    — 第四十九条 【。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 (三)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 :    第五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对!外承包的《租赁方、发》包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 第五十《二条 企业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