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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第!三十一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70年;承】包年限不得超—过3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年《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  第《三十二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权限—批准 《 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权】限批准耕地(含【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1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33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 , (一) 》 工业项目用地;! ,    — (二?))国家扶持发【展的安居《工程、解困》房,工程等普通标准住】宅用地; 】   (三)除(!一,)、(二)项规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    —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  ?  第三十四条 !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途【和供地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五条 实行!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示制度市、县、自!治县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需调【整修订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结合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条件和》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    未经价!格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租赁、承包 【    第三【十六条 》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年的租金及【承包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出让—金和当年的租金、】承包金余额应当【在9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出让金、!租金及承包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可以请求赔偿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已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承包金总额1‰支】付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可以请求赔—偿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给市、县》、自治县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第?三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三十八条 ! 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至20%征》。收; 《 ,    》(二)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当年的租金、】承包:。金20%至》50%?征收;   ! (三)》已经办理征地划拨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标定—地,价的:5%至20%征收】    第!三十九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无偿】收归国有;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按当!时地价?。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地上原有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仍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或:者使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对【原受让?、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租赁权 【 ,    》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    》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 《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期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归发《包,方所有 【   第》四,十二条 《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 第四十三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承包、租赁》、抵押、继》承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  国有》。土,地承包?后在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可转让、转【包、入股或者依法抵!押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转?让,、转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  ?  第四十四条 ! 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书或者!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 分割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 : , , 第四十五条 】 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    【土,地使用权人》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  : ,(一)未《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的;:   — :(二)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三)?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  (五)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   (六)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 ! :    (—八,)转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的 : ,  ?。 ,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   第》四十八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但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  ?  第四》。十,九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    — ,(三)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对外承包的【租赁方、发》包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    《 第五十二条— 企业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