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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70年;承—包年限不得超过【3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年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    第三!十二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权限批准 !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权限批《准耕地(含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1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33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    (】一) 工业项目!用地; —    》(二)?)国家扶持发展的安!居工程、解困房工】程等普?。通标准住宅用地; ! ?。。 ,  (《。三)除(一)、【(二)项规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   第三十【四条 ? ,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途和供《地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五条 — 实行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示制度【市、县、《自治县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需调整【。修订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结合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条—。件和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 】    未经【价格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租》赁、承包   】 第三十六条 !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年的租金【及承包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出—让金和当年的租金】、承包金余额应当】在9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出让金【、,。租金及承《包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可以请求—赔,偿 》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已《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承包金总额1】‰支付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可以《。请求赔偿 》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给市、县》、自治县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第三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三?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至20%征】收; 》    》(二)?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当年!的租金、《承包金20%至【50:。。%征收;《 ,  《  (三)已经办!理征地划拨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标!定地价的5》%至20%征—收   【 第三十九条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无偿收】归国有;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按当时—地价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地:上原有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仍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或者使《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对原受让【、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租赁权—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   《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第四十一条 — 国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期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归发《。包方所有 — : ,  第四十二条 !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   第—四十三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承包、租【赁、抵押、继承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  ? , 国?有土地承包后—在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可转】让、转包、入—股或者依法抵—押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转让、转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 第四十四条 】 ,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书:。或者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 ,   ? , ,分,割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 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   》 土?地,使用权人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 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 , ?   (》一,)未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的;【   — :(二:)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三)【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五)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 ,   ? (六《),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    《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 :   》 (八《),转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的   !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 第四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但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   第四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三)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 第五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对外承包的租赁方、!发包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 第五十《二条 《 ,企业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