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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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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 ?第三十一条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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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70年;承包年限】不得超过3》。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年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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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权限批准】。 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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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权限批准【耕地(含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1,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3?3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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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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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工业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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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扶持!发展的安居》。工程、解困房工程】等普通?标准住?。宅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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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一)、?(二)项规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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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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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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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途【和供地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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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实?行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示制度市、县】、,自治县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需调整修订【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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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结合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条件和?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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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价格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租赁、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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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年的租—金,及承包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出让:金和当年的租—金、承包金余额应】当在9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出让金《、租金及承》包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可—以,请求赔偿《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已》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承?包金总额1‰—支,。付,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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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给市、县、自治县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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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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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至20!%征收; —
》。
,。(二)?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当年的!。租金、承包金—。20%至50%征】收;
】
(三)》已经办理征地—划拨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标定地价的!5%至20%征收】
】第三十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无偿收归国有】;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按当时地价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地?上原有?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仍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或者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对原受让、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租赁权—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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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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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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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国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期!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归发包方《所有 《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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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承包?、租赁?、抵押、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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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
国】有,土地承包后在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可转让、转包【、入股或者依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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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转让、转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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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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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书或者》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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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五条 》 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 ,。
土【地使用权《。人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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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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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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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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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五)?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 :。
(?。六)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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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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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转》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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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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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 第四十八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但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
《
第四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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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
》。(三)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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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对:。。外承包的租赁方、】发,包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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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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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企业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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