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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 第》一节 国有土地【供应 ?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70年;承包年!。限不得超过30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年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  :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权!限批准? 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1:公顷以?下地级市《人民政府2》公顷以下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下列权?限批准耕地(含【水田、旱田、菜地、!园地、鱼塘)1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3?3,公顷以下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三条 下列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    (一) ! 工?业项目用地; 【    【。(二))国家扶【持发展?的安居工程、解【困房工程《等普:通,标准住宅《用地;  】  (三)—除(:一)、(二)项规】。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   《 ,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 —。 , ,    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用途和?供地方式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方案:。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五条 实!行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公示制度市、】县、自治县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需调整《修订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结合【。拟,出让、?租赁、承包地块的】条件和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    》 未经价格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租赁】、,承包 《   ?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年的租金及—承包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出让金!和当年的租金—、承包金余》额应:当在9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出《让金、租金及承【包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并可以请求》赔偿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已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承包金总—额1‰支付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可以请求—赔偿 《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给市、县》、自治县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 第:三十七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八!条 ? 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至20%征收—;    】 ,(二)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按当年的租金、!承包金20%至5】0%征收; 】  :  (三)已【经办理征《地划拨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该地块标》定地价?。的5:%至:20%征收 —    【第三十九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无偿收归【国有;需要》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按当—时地:价标准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地上原?有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仍归》土地:使用者所《有或者使用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对,。原受让、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让、租赁权 —    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   ?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    】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 , , ,。 第四十一条 】 国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期的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归发:包方:所有    !。 第:四十二条 》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入股、承包、租!赁、抵押、继—承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  ?国有土地承》包后在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可转让】、转包、入股或者】。依法抵押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转包、入!股、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转让、—。转租、转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   】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出《让、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必须持有】该,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证书 !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书或者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    分割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得损害《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    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  【  土地使用权】人,。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 ?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   (一)【。未经原登记机关【批准的;《 《   (二)【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 ,    —(三)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   (五—)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 :   《(六)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    (】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 !    (八】)转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的 !    【第四十七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节 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八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但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建?设 : , :   第四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 (二)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  :  : (三?)须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 ,  ?。。第五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该宗地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对外承包的租】赁,。方,、发包方应》当,按经确认《。的租金、承包金的】40%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以经评估确认【。的土地入股额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五【十一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4: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并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 第五十二条 【。。 企?业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