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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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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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偿、!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征用土地等】方案:应当落?实用地项《目;:没有用地项目—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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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用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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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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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用方案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并!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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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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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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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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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征用!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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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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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用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
(四!)征用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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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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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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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水井、坟》。墓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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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 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被征用【土,。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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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被征用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或者?。。村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未按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用土地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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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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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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