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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用?   第二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偿、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征用《土地等方案应当【落实用地项目;【没有:用地项目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  !  : 第:二十五条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用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实施 —   ? (一《) 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二)土地征用方案】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并,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    (—四) ? ,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   ? (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    第—二十七条《 ,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 征用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  (二))征用!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   (三)征】用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   》 (四)征—用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水》井、坟墓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 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被征用土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    《 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被征用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或者村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未按?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用《土地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    第】二十九条 》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