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用,
—第二十四条 —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偿、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征【用土:地等方?案应当落《实,用地项目;没有【用地项目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 ! ,
第二十!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用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二十六】条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实施
—
?
(一) 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
(二)】土地征用方案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并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
: ,。
(四) 】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
:第二十七条 —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
(【。一) 征用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
(】二))征用》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三)征《用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四)征用》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
: ,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水井!、坟墓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 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被征用土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
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被—征用: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或者【村,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未按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用土地【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
》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三十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