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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用 《   ?。第二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偿、【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征用土地《等方案应当落实【。用地项目《;,没有用地项目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  【  第二十五【条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用—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实施!    【。 ,(一) 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    【(二)土《地征用方《案,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 (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并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   (四) !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    (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  ?  (《一) 征用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   《 , (二))》征,用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    (】三):征用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 (:四)征用《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    —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水井、》坟墓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 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被征用】土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    》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被征用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或者?村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未按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用《土地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