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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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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偿、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征用土地等方—案应:当落实用地项—目;没有用地项目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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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用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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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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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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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用方【案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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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并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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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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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
第二】十七条 《 :。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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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征用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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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用【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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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用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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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用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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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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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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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水井、坟】墓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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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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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被征用土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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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被征用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或者村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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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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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用土地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
—第二十九条 【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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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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