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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用 ?   第二十】四条 》 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偿、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征用【土地等方案应当【。落实用地项目—;没:有用地项《目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用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二十六条 !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实,施    】 (一) 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征用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  :  ?(二)土地征用【方案: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三)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并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  : (:四) ?。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    (一)】 征用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    !(,。二))征用》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8倍支付;》    (!三)征用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    — (四)《征用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   》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015倍支付 】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水井、坟墓》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 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被征用土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  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被,征用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或者村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  未《按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用土!地,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  第二十—九条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条 【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