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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 第五?条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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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法核发证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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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土地】他,项权利?由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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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依》法设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当在?权利确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设—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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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他项权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以及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的应当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终止或者灭【失的:应当从权利终止或者!灭,。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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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登记 【
土地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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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权属—设定登记《、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组,织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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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范围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农垦!企事业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争议各方—。没有证据证明土地归!属又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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