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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   第五条 】 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   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法核发?证书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    土【地他项权利由—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第七条 ! 依法?设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当在权利】确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设定登记! 《。   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他】项权: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称、地址的以!及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的应当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终止或】者灭失的应当从权】利终止或者灭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第八条 】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登记 —    土地!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   土》地登记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权【属设定登记、变更】。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九条 】 ,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组织?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    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范围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农垦【企事业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  :。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争议各方没有证据】证明土地归属又【调,解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归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