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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 第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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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
【第十二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一般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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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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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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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层?及地表植被能够恢】复,的必须制订恢—复方案;不能恢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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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产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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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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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编】制建设用地分期【实施计划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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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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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未合理利用的【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一般《不办理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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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供》应、耕地开垦和生态!退耕等指标》并落实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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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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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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