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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   第十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一般?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 ,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第十四—条 《 ,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土层及地表—植被能?够恢复?的必须制订恢—复方案;不能恢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业生》产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 — ,   第十五条】 ,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第十【六条 《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编制建设【用地分?期实施计划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  :  未经批准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 】。   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未合理】利用的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一般不办理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供应—、耕地开《垦和生态《退耕等指《标并落实《到项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第十!八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