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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   第十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    《 ,第十一条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 —    第十二】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一般》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  第十四条 】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土层及地表植被能够!。恢,复的必须制》订恢复方案》。;不能恢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  : 业生产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 》   ? :第十:五条 《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编制建设用地分期!实施:计划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  《  未经批准【。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 :    — 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未合理利用》的,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一:般不办理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供应、耕—地开垦?和生态退耕》等指标并《落实到项目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 第十八《。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