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土地用途》管制: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 《
—第十二条《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一般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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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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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土】层及地表植被能够】恢复的?必须制订恢复—方案;不能恢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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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产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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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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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第【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编制建设用地分期!实施计?划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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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 ,
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未合理利用的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一般不办《理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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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供应、】耕地开垦和生态退】耕等:指标并落实》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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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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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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