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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 ,第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   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    】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一般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 :。   ? 第十三条 【 :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第十四条《 :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土《层及地表植被能够】恢复的必须》制订:恢复:。方案:;不能恢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 ,  业生》产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   【 第十五条 】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第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编,制建设?用地分期实施—。计划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    —。。 未经批准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 —    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未合理《利用:的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一般不办!理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十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供应、耕》地开垦和生态退耕】等指标并落实到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 第十八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