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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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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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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一】般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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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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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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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层及地表【植被能够恢复的【必须制订恢复方案;!不能恢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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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产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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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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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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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编制建设—用地分期实施—。计划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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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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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未合理利—用,的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一般—不办理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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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供应、耕地开!垦和生态退耕等指标!并落实?到项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第【十八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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