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
第十一条 【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
?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
【
第十—。二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一般》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第十四》条 》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土《。层及地表植被能够】恢复的必须制—订恢复方案;不能恢!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业生】产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
—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第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编制建设》用地分期实施—计划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
未经批准】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
【
,
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未合理—利,用的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一般不办理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十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供应、】耕地开?。垦和生态退耕等指】标并落实到》项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
第十八】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