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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   第》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纳入所在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前应当!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评审   】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    第【十二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一般林地、【。园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规定各类用【地管制规则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第?。十四条 《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土】层及地表植被能够恢!复,的必须制订恢复【方案;不能恢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  ?业生产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  》  ?第十五条《 《 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 ,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    第十六】条 《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编制?建,设,用地分?期实施计划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 ,    》未经:批,准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非农业建设用【地    !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现有建设用地—未合理利用的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一般不办理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 , 省、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供应【、,耕地开垦《和生态?。。退耕等指标并落【。实到项目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 第十八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