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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  》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   ?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   ? (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   《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 第二十条 【 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 :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 (三)未确权的!土地; 》   《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  ?。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   ?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    —第二十四条 【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 ,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第二十五条】 : 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