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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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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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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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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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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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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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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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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确权的土地—;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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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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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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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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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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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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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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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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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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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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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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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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