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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   ?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   ? (?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   《 第十九条 】 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    《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   《(三)未确》权的土地; 】   ?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   ?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 ,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第二】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第二【十五条 《 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