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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    第十】八条 ? 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    —(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 :(三)未《确权的土地; 【  《  :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   《。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 :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第—二十五条 — ,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