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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批与登》记
—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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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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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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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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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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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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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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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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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确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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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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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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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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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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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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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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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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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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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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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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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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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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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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