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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三章【 用地申请 】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 ,  第十四】条, : ,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  : 第十五条 【 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 ,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    》 第十六条 — :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