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8-2011 建标库

3.4  监控中心

3.4.1  系统应设置监控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监控分中心。监控中心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面积应根据设备容量确定,不应小于10m2

2  地面应光滑、平整、不起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

3  温度宜为16℃~30℃,相对湿度宜为30%~75%。

4  室内照明宜大于300lx,其灯光不得直射到大屏幕电视墙及操作台。

5  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电缆线槽或桥架。

6  根据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线槽和进线孔,线槽的规格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7  设备和线缆的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并应满足安全、消防的要求。

8  噪声、承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2887的有关要求。

3.4.2  监控中心应根据需要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应能显示视频图像和对视频信号进行切换,在监视器上实现不同时段、不同监控点的多画面轮巡。

2  应随时启动记录设备进行视频图像存储,支持存储信息的检索、回放、下载、备份等管理功能。

3  宜通过电子地图设置监控点位置,调看监视图像。

4  根据需要,应具有预置摄像点、自动巡游路径、开闭式辅助输出控制等功能。

5  根据需要,应能实现云台的方向、速度和开关、摄像机的变焦与光圈以及预置点的控制。

6  宜支持报警联动。

7  特殊需要时,宜具有声音监听、广播和对讲功能。

8  系统的控制管理软件应具有直观、友好、简洁的中文人机界面,提供权限管理,自动生成系统日志,提供完整的值班记录,具有网络管理功能,支持二次开发。

3.4.3  视频解码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

2  在重要场所或特殊应用时,应具有设备认证功能及数字加密图像的解码能力。

3.4.4  记录存储系统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  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系统的规模、网络状况以及存储投资成本,选择采用分布式存储、集中式存储以及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存储模式。

2  对系统中摄像头数量、采集视频的格式和编码率等参数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存储的总带宽和存储容量要求,选用存储网络的结构。

3  根据系统整体设计和框架,考虑存储的容灾和备份,作出相应的存储策略。

3.4.5  记录存储系统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数字方式进行图像存储。

2  根据规模和需要,可选择数字视频录像机(DVR)的内部存储;也可选择磁盘阵列、网络附属存储(NAS)、存储域网络(SAN)等存储模式。

3  具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应提供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4  应支持按图像的来源、记录时间、报警事件类别等多种方式对存储的图像数据进行检索,支持多用户同时访问同一数据资源。

5  在实时存储的同时应满足备份存储,并宜扩展支持异地容灾、数据迁移和远程镜像。

6  在重要应用场合,应考虑设备具有对录像文件采取防篡改或完整性检查的功能。

3.4.6  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必须不低于352×288,每路存储的时间必须不少于7×24h。

3.4.7  数据库、视频分发、安全认证等重要服务器宜采用双机备份的方式。

3.4.8  控制台、机架和机柜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宜在控制台上进行,其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控制台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2  放置显示、测试、记录等设备的机架、机柜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度进制为20mm的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GB/T3047.1的有关规定。

3  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座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7269的有关规定。

4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

5  机架、机柜背面和侧面距离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

3.4.9  显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需要可选用CRT监视器、LCD监视器、等离子监视器或荧光平板监视器等显示设备。

2  固定监控终端主机显示分辨率不应小于1024×768。

3  屏拼接显示器的拼接缝不应大于22mm。

3.4.10  监控(分)中心的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必须不低于系统对采集规定的分辨率。

3.4.11  监控(分)中心电视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墙宜由上箱体和下箱体组成。

2  电视墙整体结构根据需要可设计成平面形和弧形。

3  电视墙后侧距墙不应小于0.8m。若电视墙后侧靠窗,应在窗外加装遮阳伞。电视墙上的主监视器到操作人员的距离应是监视器屏面高度的4倍~6倍。

3.4.12  在监控(分)中心设置的监控终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图像实时浏览、查询和回放、控制前端设备等功能。

2  固定监控终端主机宜采用通用多任务操作系统。

3  固定监控终端主机应有USB接口和100Mbps以上的以太网端口,手持监控终端应有SDIO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