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传输部分
3.3.1 系统的图像信号传输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距离较近,可采用同轴电缆传输视频基带信号的视频传输方式;当传输的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点的不平坦度大于3dB时,宜加电缆均衡器;当大于6dB时,应加电缆均衡放大器。当传输的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点的不平坦度大于3dB时,宜加电缆均衡器;当大于6dB时,应加电缆均衡放大器。
2 传输距离较远,监视点分布范围广或需进入有线电视网时,宜采用多路副载波复用的射频传输方式。
3 当系统为数字信号传输时,可采用四对对绞电缆的IP网络进行传输。
4 长距离传输或需避免强电磁场干扰的传输宜采用光缆传输方式。当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无金属光缆。
3.3.2 系统的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线直接传输,或将遥控信号进行数字编码用电(光)缆进行传输。
3.3.3 传输电、光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轴电缆在满足衰减、屏蔽、弯曲、防潮性能的要求下,宜选用线径较细的同轴电缆。
2 四对对绞电缆在满足衰减、屏蔽、防潮等性能的要求下,宜选用不劣于五类线性能的对绞电缆。
3 光缆的选择应满足衰减、带宽、温度特性、机械特性、防潮等要求。
3.3.4 云台解码箱、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光缆接头应设接头护套,并应采取防尘、防水、防潮、防腐蚀措施,其防尘、防水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标准要求。
3.3.5 传输线路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由应尽量短、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2 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线损伤的地段。
3 与其他管线等障碍物不宜交叉跨越。
4 应避免强电磁场干扰。
3.3.6 室内传输线路敷设方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机械损伤的建筑物内的电(光)缆线路,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2 在要求管线隐蔽或新建的建筑物内可用暗管敷设方式。
3 对下列情况应采用套管保护:
1)易受外界损伤;
2)在线路路由上,其他管线和障碍物较多,不宜明敷的线路;
3)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4 系统的信号电缆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间距不得小于0.3m;与通信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间距不得小于0.1m。
3.3.7 室外传输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信管道(含隧道、槽道)敷设时,不宜与通信电缆共管孔。
2 当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隧道)敷设时,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3.7-1的规定。
表3.3.7-1 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隧道)的最小间距(m)
3 当采用架空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杆架设时,其两线间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3.3.7-2的规定。
表3.3.7-2 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杆架设的最小垂直间距(m)
4 线路在城市郊区、乡村敷设时,可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5 当线路敷设经过建筑物时,可采用沿墙敷设方式。
6 当线路跨越河流时,应采用桥上管道或槽道敷设方式,没有桥梁时,可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或水下敷设方式。
3.3.8 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的敷设方式。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须采取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3.3.9 线路敷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的有关规定,光缆和四对对绞电缆的敷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3.3.10 当监视电视数字信号在IP网络中传输时,系统网络带宽的设汁应按下列原则估算:
1 前端设备接入监控(分)中心的网络带宽至少应为允许并发接入的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编码率。
2 显示系统的接入带宽至少应为并发显示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编码率。
3 监控(分)中心互联的网络带宽至少为并发连接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编码率。
4 对于有线IP网络,352×288分辨率的单路视频编码率可采用512kbps估算,其他分辨率的单路视频编码率B按下式进行估算:
B=[(H×V)/(352×288)]×512 (3.3.10)
式中:B——视频编码率(kbps):
H——水平方向像素分辨率;
V——垂直方向像素分辨率。
5 宜根据联网系统的应用情况预留网络带宽。
3.3.11 监控(分)中心内部及监控(分)中心之间互联的IP有线网络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延应小于400ms。
2 时延抖动应小于50ms。
3 丢包率应小于1×10-3。
3.3.12 当信息经由有线IP网络传输时,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设备与所属监控中心相应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不得大于2s。
2 前端设备与监控用户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不得大于4s。
3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不得大于4s。
3.3.13 必要时,监视电视数字信号可采用无线网络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