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8-2011 建标库

3.2  前端部分

3.2.1  根据需要,前端主要可配备图像采集、声音采集、报警及控制等设备。

3.2.2  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环境照度来确定,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宜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

3.2.3  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取固定监视目标时,可选用定焦镜头;当视距较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长焦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镜头。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并按下式进行计算:

f=A×L/H  (3.2.3)

式中:f——焦距(mm);

A——像场高(mm);

L——物距(mm);

H——视场高(mm)。

2  监视目标照度有变化时,应采用自动光圈镜头。

3  需要遥控时,可选用具有可变对焦、可变光圈、可变焦距等功能的遥控镜头装置。

3.2.4  摄像机宜选用体积小、重量轻、便于现场安装与检修的电荷耦合器件(CCD)型摄像机或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CMOS)型摄像机。

3.2.5  根据工作环境应选配相应的摄像机防护罩。

3.2.6  固定摄像机在特定部位上的支承装置可采用摄像机托架或云台,当一台摄像机需要监视多个不同方向的场景时,应配置自动调焦装置和电动云台。

3.2.7  当需要控制室内外电动云台、变焦镜头、防护罩的雨刷、灯光及摄像机的电源开关等可控装置时,应配置控制解码器,控制解码器应和控制系统主机配合使用。

3.2.8  一体化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需要和不同的使用场合选用一体化摄像机及一体化球形摄像机。

2  一体化摄像机宜具备自动光圈、自动变焦、自动白平衡、背光补偿等基本功能。

3  一体化球形摄像机宜具备自动电子快门、自动白平衡、电子与数码变焦、自动光圈与自动聚焦、水平连续旋转、高转速、预置位等功能,并宜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而具备内置风扇、加热器等多项辅助功能。

3.2.9  当通过网络传输时可采用网络摄像机,网络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摄像机的组成应包括镜头、滤光器、图像传感器、图像压缩和具有网络连接功能的部件。

2  网络摄像机应具有IP地址等网络参数设置的功能。

3  特殊需要时,网络摄像机可具备移动探测、警报信号输出/输入设备和电子邮件支持等功能。

3.2.10  摄像机需要隐蔽时,可暗装,镜头可采用针孔或棱镜镜头。对防盗用的系统,可装设附加的外部传感器与系统组合,进行联动报警。

3.2.11  监视水下目标的设备应选用高灵敏度摄像机和密闭耐压、防水防护套,以及渗水报警装置。

3.2.12  摄像机的安装位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5m~5m,室外应距地面3.5m~10m。

2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顶部、电梯控制面板的对角处,并能监视电梯轿厢内全景。

3  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

4  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避免逆光安装;当不能避免逆光安装时,应采取逆光补偿等措施。

5  摄像机应避免在高温、潮湿、强磁场下的环境工作。

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时,应增加补光设备。

3.2.13  视频编码设备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像分辨率不宜低于352×288,根据应用要求可采用704×576、1280×720、1920×1080等更高的分辨率。

2  应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并应有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宜支持IP组播技术。

3  应有RS-232或RS-485等数据通道,以支持常用控制协议。

4  应有可设定的点对点、点对多点传输能力,多通道设备应支持多点对一点或多点对多点的切换控制功能。

5  根据需要,系统宜有视频移动侦测能力,并可提供移动侦测报警。

6  宜支持单帧播放。

7  视频编码设备宜支持以太网供电(POE)。

8  特殊需要时,应有设备认证功能、防篡改功能及加密传输能力。

9  特殊需要时,应支持媒体多码率的编码、传输。

10  特殊需要时,应支持声音复核。

3.2.14  当需要报警时,可设置不同的传感器、报警器和控制器等,并应与视频编解码设备或系统关联。

3.2.15  当采用智能视频系统时,可选用具备目标探测、识别、跟踪,行为分析和统计等功能的智能摄像机或智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