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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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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 第四十五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指《定专人保管
】 , 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委?托单位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书副本抄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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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情况 !
: ,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
第】四十:九条 影响》卫星大?地测量的微》波、:雷,达、广播《。电,视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二百米以上【确需:在二百米《范围内选址的将【选,址方案报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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