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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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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建立节《能监测系统并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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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能源消耗状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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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完善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指:标体系确保》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依法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集中》供热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制度
第—四十四条 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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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受》供热单位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用】热费的不得收取【用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前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节能标准按面【积收取用热费的民】用建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 : ,。 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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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改造?、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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