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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推广各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民,。用建筑上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八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民】用建筑的太阳能【集热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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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宜采用》浅层:地能:。的应当优先采用浅】层地能?供热、制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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