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推广各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民用建《筑上的应用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八【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民用建筑—的太阳能集》热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第三十九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宜采用?浅,层地能的应当优先采!用浅层地能供热、】制冷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