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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推广!各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民用建筑【上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 第三《十八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民用建筑的太阳!能集热?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第》三,十九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宜采用浅层】地能的应当》优先采?用浅层地能供热、制!冷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