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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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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推?广各: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民用建筑上!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八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民用建筑—的太阳能集热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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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第—三十九?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宜采用浅层地能】的应当优先采用浅】层地能供热、制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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