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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推广各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民用建筑上的】应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八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民,用建筑?的太阳能集热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 ,第三十九《。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宜采用浅层地能】的应当?优先采用浅层地能】。供热、制冷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