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规划推广—各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民》用建筑上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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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 第三十八》条 :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民用建筑】的太阳能《集热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
第三十九!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利用—系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民用建筑》。设计时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适》宜采:用浅层地《能,的应当优先采用浅层!地能供热、制冷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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