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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开《工,建设、批准》预售、?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初始登》记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