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明确了建筑地面工程木、竹面层(子分部工程)是由实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分项工程组成,并对各分项工程(包括免刨、免漆类的板、块)面层的施工质量检验或验收作出了规定。
7.1.2 木、竹地板面层构成的各类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材板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要求。木、竹地板面层构成的各层木、竹材料(含免刨、免漆类产品)除达到设计选材质量等级要求外;应严格控制其含水率限值和防腐、防蛀等要求。根据地区自然条件,含水率限制应为8%~13%;防腐、防蛀、防潮的处理不应采用沥青类处理剂,所选处理剂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7.1.3 本条规定用于固定和加固用的金属零部件应不锈蚀。
7.1.4 建筑工程的厕浴间、厨房及有防水、防潮要求的建筑地面与木、竹地面应有建筑标高差,其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其相邻的木、竹地面层应有防水、防潮处理,防水、防潮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7.1.5 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的技术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整体面层的要求。水泥类基层通过质量验收后方可进行木、竹面层铺设施工。
7.1.6 建筑地面木、竹面层采用架空构造设计时,其搁栅下的架空构造的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构造的砖石地垄墙(墩)的砌筑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要求。
2 架空构造的水泥混凝土地垄墙(墩)的浇筑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
3 木质架空构造的铺设施工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要求。
4 钢材架空构造的施工和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
7.1.7 调研及考察和实施结果证明,木、竹面层的面层构造层、架空构造层、通风层等设计与施工是组成建筑木、竹地面的三大要素,其设计与施工质量结果直接影响建筑木、竹地面的正常使用功能、耐久程度及环境保护效果;通风层设计与施工尤为突出,无论原始的自然通风,或是近代的室内外的有组织通风,还是现代的机械通风,其通风的长久功能效果主要涉及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室外通风窗的构造、施工及管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所以本规范从施工方面明确其重要性。
7.1.8 本条提出木、竹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相应的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