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灰土垫层
4.3.1 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采用的材料,并规定了厚度的最小限值,以便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相一致。
4.3.2 本条提出熟化石灰粉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但应按体积比与粘土拌和洒水堆放8h后使用;还提出了代用材料,有利于三废处理和保护环境,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材料代用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4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 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在施工中和施工后的质量要求。
4.3.4 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
4.3.5 本条规定灰土垫层不宜在冬期施工。若必须在冬期施工,则:
1 不应在基土受冻的状态下铺设灰土;
2 不应采用冻土或夹有冻土块的土料。
Ⅰ 主控项目
4.3.6 本条规定必须检查灰土垫层的体积比。当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常规提出熟化石灰与粘土的比例为3:7。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3.7 本条规定了灰土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3.8 本条提出了灰土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