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9-2010 建标库

7.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

7.2.1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应采用条材或块材或拼花,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2.2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可采用双层面层和单层面层铺设,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选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铺设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柱、墙之间留出20mm的缝隙,表面应平直,其间距不宜大于300mm。

7.2.4  当面层下铺设垫层地板时,垫层地板的髓心应向上,板间缝隙不应大于3mm,与柱、墙之间应留8mm~12mm的空隙,表面应刨平。

7.2.5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的距离;与柱、墙之间应留8mm~12mm的空隙。

7.2.6  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7.2.7  席纹实木地板面层、拼花实木地板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本节的有关要求。

  主控项目

7.2.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地板、铺设时的木(竹)材含水率、胶粘剂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9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采用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  地板中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或含量);

2  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

3  水性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7.2.10  木搁栅、垫木和垫层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1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钢尺测量等检查和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2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应无空鼓、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行走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一般项目

7.2.13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面层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图案应清晰、颜色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行走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4  竹地板面层的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应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5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应平整、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6  面层采用粘、钉工艺时,接缝应对齐,粘、钉应严密;缝隙宽度应均匀一致;表面应洁净,无溢胶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7  踢脚线应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7.2.18  实木地板、实木集成地板、竹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8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7.1.8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