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木、竹面—层铺设
》。
:
《
7.1》。 一般规定—。
?
7.1.!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集成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面,层、软木类地板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木板—。面层等(包括免刨、!。免,漆类)?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
7.1】.2 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垫层》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7.1.》3 用于》固定和加固》用的金?属零部件应采用【不,锈蚀:或经过防锈处理【的金属?件
7.!1.4? 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的木!、竹面层的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
,。
7.1.5— 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不起砂表面—含水率不应大于8】%
7.!1,.6 《建筑地面《工程的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应现行标!准的规定
【
7.1.【7 ?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地面通】风,孔、: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
,
7》.1.8 》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的规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