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1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5.2 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
Ⅰ 主控项目
4.5.3 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5.4 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5.5 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