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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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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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指标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设施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不【。满五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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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商业《设施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交通》枢,。纽、仓储项》目,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六)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七)?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城市高压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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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园林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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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项目附属—绿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的应当按!照绿地率指标—要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实施异地绿化和!三年养护《管理经验收合格后交!责任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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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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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期【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达到绿地率指标或!者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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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园林植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置、!保护意见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应《当选用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耐旱树木花草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洪水推广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第《十九条 《鼓励、推广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顶板《进行绿化建设符【。合标准的林荫停车场!和设:施完善的城市生【态廊道以及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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