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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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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新建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设》施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不满五—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 ,(,。四)新建商业设施】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 (五)新】建交通枢纽、仓储项!目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六—)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七)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城市?高压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十二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园林!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
— 《已建:成项目附属》绿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的应?当按照绿地》率指标?要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实》施异地绿化和三年养!护管理经《验收合格后交责任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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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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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期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达到绿地—率指标?或者: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园林植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置、保护【意见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应当选用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耐旱树木花!草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洪水推广《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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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鼓励:、推广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顶板进行》。绿化建设符合标【准的林?。荫停车场和设施【完善的城市生—态廊:道以及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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