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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新建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设施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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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不满五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 ?(四)新《。建商:业设施?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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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建交?通枢纽、仓》储项目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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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 (七?)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城市高《压,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十二—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园【林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
已建!成项目附属绿—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的应《当按照绿地率指标】要,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实施异地绿化和】三,年养护管理经验收合!格后交责任》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四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期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达:到绿地率指》标或:者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园林】植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置、!保护意见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应!当选:用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耐旱树木花】草,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洪—水推:。广,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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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鼓励、《推广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顶板进行绿化【建设符?合标准的《林荫停?车场和?设施完善《的,。城,市生:态廊道以及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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