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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新建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设施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不满五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  (四《)新建商《业设施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 ,  (五)新建【交通枢纽、》仓储:项目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六)】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七)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一条 —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城市—高压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十二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园!林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     已建】成项目附属绿—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的应当按照》绿地率?指标:要,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实施异地绿》化,。和三年养护管—理经验?。收合格后交》责任: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 第十四《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期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达》到,绿地率指标或者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园林植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置?、保:护意见 《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应当选用—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耐旱树?木花草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洪》水推广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第十九【。条 鼓励、推广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顶板进】行绿化建《设符合标准》的林荫停车场和【设,施完善的城市生【态廊道以及绿—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