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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二)新建【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设:施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不满五—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 ,   (四)—新建商业《。设施: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 , ,  (五)新—建交通枢纽、仓储项!目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   (六)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七!)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城市高压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十二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园林?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 》    已建成【项目:。附属绿?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的应》当按照绿地率指标要!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实施异【地绿化和三年养护】管理经验收合格【后交责?任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四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期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达到绿】地率指标《或,者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园林植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置、保护意见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应当选用】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耐旱树木《。花草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洪水推广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第十—九,条 鼓励《、推广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顶板进行—绿化建设《符合标?准的林荫停车场【和设施完善的城市】生态廊道以及绿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