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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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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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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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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设施!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不!。满五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不满四】十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新《建,。商业设施《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交通枢纽、仓【。储项目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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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 (七)【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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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城市高—压线:下适宜绿《化,的空地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
第【十二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园林绿地》率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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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项目附属绿地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地率指?标,的应:当,按照:绿地率指标要—求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实】施异地绿化》和三年?养护管理经验收【合格后?交责任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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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四!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按?期施工、同时验【收由于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绿化】工,程建设的《该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书面告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达到绿地率指标【或者未?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园林植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置、保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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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应当选用【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耐旱树木—花草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洪水推广】采用节水《灌溉方式
第【十九条 《。。鼓励、?推广和发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利:。用城市地下空间【顶板:。。进行:绿化建?设符合标准》的林荫停车场—和设:施完善的《城市生?态廊道以《及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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