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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空间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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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推进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服务设施、开【敞空间、道》。路交通系统等适儿】化建设与《改造构建城市—、街区、社》区不同层级的—儿童友好空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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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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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供【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标准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儿童友好空间的!配建要求
—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儿童友好空!间配建标准》和设计要求
】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款项目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儿童友好!空间: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实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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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应当按】照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导则因地制宜配】建,儿童友好空》间
】 低效用地、闲【置用地开发利用时应!当优先配建儿童【友,好空间
— ,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城市更新中推进落!实儿童友好空间建】。设相关要求
】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儿童特征《和成长?需求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推?动儿童图书馆、自】然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儿?童使用频率较高的】托,育、教育、医疗【卫生、儿童综合【。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适—儿,化,改造配建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标!识标牌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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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类型?多样、布《局,均衡、网络联通【的儿童友好开—敞空:。间体:系
】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口袋公园、社区公园!、,综合公园《、郊野公园、—专类公园、城市广场!、滨水绿地等—开敞:空间的建设和适【儿化改造口袋公【园,优先配置儿童活动】场地;?综合公园和有条【件,的社区公园应当配】套建设满足全龄儿】童需求的《户外活动《场所和游憩》设施;郊野公园【应当结合生态—体验和自《然教:育,等特色适当》配置休闲《游步道、自行车【道、自然体验点等】游憩设施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站点:、旅游景区景—点等应当推进便利服!务设施?配置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第三卫—生间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儿童友】好道路?交,通系统建《设提升儿童出行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舒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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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街】区、:社,。区,慢行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方便儿童到达!学,校、社区公》园或者其他服务设】施慢行系统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顺—畅衔:接并:与各:类儿童服务设施、儿!童活动场地等一体】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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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学校》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人?车分流;《推,行在学?校周边设置儿童过】。街通道、《家长等待区
】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儿童服务《设施推?进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设施的适儿化改!造增设儿《童,游乐场地和体育运动!场地构建安全连续】的儿:童出:行路径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纳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有:关建设、评》价、验收《。的,。标准规范
—。 第二《十,二条 儿童》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加强?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儿童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确保】儿童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儿童公共服务】设施、?标识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不】。。得将儿?童公共服务》设施用于与儿童【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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