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 ,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流程和》途径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  ?  : 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  ?   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 ,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补领或者!换领:手续办理完毕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 , (二)更》换电动机《的;    !。 (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    《(四)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一!)因车辆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三)车辆迁出本】市,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