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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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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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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流程和途径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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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 : , 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补领:或者换领手》续办理完毕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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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 (二)更换电动!机的;
! (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 ?(,四)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一)因车辆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三【)车辆迁出本市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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