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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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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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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流程和途径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 电动》自行: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 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行驶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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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领【或者换领手续办理完!毕前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
《 , (二)更换电动!机的;
《
》 (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 (四)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一)因【车辆毁坏、灭失、报!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
【 《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 (三《)车辆?。迁出本市的;
! (四》)其他?需要注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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