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 , , 第十条》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     (!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维修:者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 ,   《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系统部?件; 》  :   (四)加装车!篷、强光灯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但后座?加装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 :     (五【),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  ?   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更换、回!收台账 》第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