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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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
(!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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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维修:者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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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系统部?件;
》 : (四)加装车!篷、强光灯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但后座?加装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
: (五【),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 ? 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更换、回!收台账
》第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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