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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
【第十:条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
— , (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维修!者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 :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 ?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系》统部件;
! (四》。)加装车篷、强【光灯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但后座!。加装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 (五)【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 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更换、回收!台账
《第,。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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