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
第十】条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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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以及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
【 (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 :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维修者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系统部件;!
《 (》四)加装车篷、强光!灯,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但后座加装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
? (五)【销售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 , ?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更换、回收台—账
第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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