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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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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 (四《)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应当按照保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低】。碳经济要求》。优先选择清洁能源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与设计方案!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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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
—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
(】三)失效、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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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
! (七—)伪:造或:者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 —(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
— : 前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在经营性活】动或者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二)使用废旧材料】组装、加工或者翻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注,;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第二十五条】 产品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次品”—“处理品”或者其】他明示产品质量【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承接印制产】品标识?、标签、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商品《条码以及含有以上标!志、标识《的包装物、产品【说明、铭《牌和其?。他物品的印》制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制者不得承印
】
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 : 印制?者印:制的前款所列标【志、标识、》包,装物和其他物品不】得提供给《非委:托人
— ? 国:家对:印,制者另有规定—的印制者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原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保】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相关投入品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 》 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原辅材!。料来源、使用情【况、生产工》序、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信息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 》 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和】生产信?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销售【者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
! 除前款规】定外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产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参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的?规定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 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召回产品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 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 ,第三十条《 召回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缺陷产品的名—。称、种类、》型号、批次、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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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承担等召回信息!;
【 (三)召—回实施的组织、联系!方式;
— (—四)可?能影响?的人群、严重或【者紧急程度》;
【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是未召回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监督生产》者、销售者》执行有关召回的规定!并监督生产者—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监督》生产者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第《三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或者—展销会举《办企业和《。入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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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第三:十六条? 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记录、核对【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保!。证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条件符!合要求保持产—品质量?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场地、—存储、?保管:、,运输:等服务
》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就其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八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购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提高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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