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 (【四)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应当按照】保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低碳《经,济要求优先选择清洁!能源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与设计方】案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
》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
!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 《 (:三)失效、变质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 》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
】(七)伪《造或者?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
(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
前!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在经?营,性活动或者》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 《。 :(二)使用废旧【材,料组装、《加工或?者翻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注!;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产品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次品!”,“处理品”或者其他!明示产品质量的【说,明
《 第二十六条 承接!印制产品标识、标】签、:。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商品条码以及含有】以上标志、标识的包!装物、产品说明、】铭牌和其他》物品的印制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制者《不得:承印
【 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印制?。者印:制的前?款所:。列标志?、,标识、?包装物和其他物【品不:得提供给非委—托人:
【 ,国家对印《制者另有规定的【印制者?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原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保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相《关投入品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 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原辅材!。料来源、使用情【况、生?产工序、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信息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 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和生产信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销售者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
? 除—前款规定外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产】。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参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的—规定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 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召【回产品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 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第三十条《。 召:回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缺陷产品的!名称、种类、型号】。、批次、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承担【等召回信息;—
,
》 (三《)召回实施的组【织、:联系方式;
【 《 (四)可能影】响的人群《。、严重或者紧急【程度;
【 ?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是未召回!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监督生产】者、:销售者执行有关召】回的规定并监督生产!者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监督生产】者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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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第三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或者展销】会举办企业和入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 :第三十六条 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记》录、核对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保证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条,件符合要求保—持产品质量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场地《、存:储、保管、运输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就其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八:。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购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提高: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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