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   (四)—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应当:按照保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低碳经济要—求优:先选择清洁能源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与设计方【案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 , ,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 —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     (【三)失?效,、变质的; —   》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    —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 】     (七)伪!造或者?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    (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     前!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在经营性活动或【。者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 (二)使用废【旧材料组装、加工】或者翻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注?;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产品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次品”“处【理品”或者其—他明示产品质量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承:。接印制?产品标识、标签、】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商品条码以】及,含有以上标志、标识!的,包,装物、产品说明【。、铭牌?和其:他物品的印》制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制者》不得承印 》     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   印制者印制的!前款所?。列,标志、标识》、包装物和其他物品!不得提供给非委【托人 《 :  :  国家对印制者另!有规定?的印制?者应当?。。遵守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原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保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相关投入【品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原辅材料来源、使用!情况、?生产工序、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信息【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  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和生产信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销售者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    】 除前款规定—外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产!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参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的规定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     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召回产《品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     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 第《。三十条? 召回?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缺陷产《品,的,名称、种类、型【号、批?次、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    】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承担等召回信】息; ? ,     —(三)召回实施【。的组织、《联,。系方式; 【   ?  (四)可—能影响的人》群,。、严重或者》紧急程度; 】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是未召回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监督生产者、】销售者执行有关召回!的规定?并监督生产者—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监》督生产者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或者展—销会举办企业和【。入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 ,第三十?六条 ?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记,录、核对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保证—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条件符】。合要求保《持产品质量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场地、存储、!。保管、运输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就其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八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购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提高?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