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 , ,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     【(四)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生产【的应当按《。照保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低:碳经济要求优先选择!清洁能源和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与设计方【案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   (一)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 《   ?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  《   (《三)失效、变质的】; 》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 ,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国《际标准组织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批准《文号等?标志的?; ?     (七】)伪造或者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  :(八:)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 【    《前,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在经?营性活?动或者?建设工?程中使用 —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二)使用废】。旧材料组装》、加工?或者翻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予:以标:注;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 产品【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次品”“处理—。品”或者其他明示】。。产品质量的说明【 : 第二十》六条 承接印制产】品标识、标签、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商《品条码?以及含有以》上标:志、标识《的,包装物、产品—说明、?铭,牌和其他物品的印】制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制者:不得承印 — :    证明—文件复印件》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印《制者印制的前—款所列标志、标【识、包?装物和其他物品【不得提供给》非,委托人 《    — 国家对印制—者另有规定》的印制者《。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原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保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相关投入】品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要—求 :  《   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原?辅材料来源、使用】情况、生产工序、】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信息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 :     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和生产信!。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者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进货台【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销售者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产品 《 :    除前款规】定外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产】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   ?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者参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的规定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    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与产品有效期限或】者,使用期?。限一:致且不得少于两年 !。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召回产》品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第【三十条 召回—产,品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缺陷】产品的名称、种类】、型号、批次、【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   —  (?二):。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承担等召回信【息;  【   (《三)召回实》施的组织、联—系方:。式;    ! (四)可能影响】的人群、严重或【者紧急程度》; 》 ,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是未】召回: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监督生产者、销】售者执行有关—。召回的规《定并监督生产者对产!品进行安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监督生产者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   【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 , 第三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或《。者展销会举》办企业和入场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入场【销售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本市《场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 《 第:三十六条 》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记》录、核?对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保证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条件符合要求保持】产品质量 【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场》地、存储、保管、】运输等服务 】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有》权就其购买》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八,。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购买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提高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付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