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    《 ,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 ? ,  :  : 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但是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     【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生,产者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发布《     】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特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联盟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  《   (二)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    》 ,(三)有关市人民】。政府限制及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的技术要》求; — ,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  需要制定特区】技术规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起草的特》区技术规范》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 — : 第十四《条 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     列】入前款规定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依法—考核合格《或者批?准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 ?     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批准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或者!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 ,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     认证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 (一)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认证!认可证书《。;,   —  (二《)真:。。实、准确、清晰【记录原始检验数据】并留存备查;—不得伪造《检验数据、违—法,更改检验《结,论不得?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者【检测报告; 】    《 (:。三)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应当如实向委—托,部门: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漏检验结果;!。。不得分包、》委托他人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     —(四)不《得利:用,。监督:。抽查检验之便强迫】受检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 】 ,     (五)!不得从事可能对产】品,。检验:、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推荐—、评比或者》产品营销活动 【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主管》部,门通报?认证活动详细—动态: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并将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认《证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认证《监管信息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