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 , 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
? 》 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但,是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
— 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生产《者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发!布
!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 第:十二条 鼓励特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
— 联:盟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三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 (二)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 (三)】有,关,市人民政《府限制及《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的技术要求【;
—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 : 需要制定—。特区技?术规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起草的特区技术【规范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
!。
: 第十四条 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
列入!前款规定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 ?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依法考核合格或】者批准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
【 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批准》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或:者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 ?认证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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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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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认证认!可证:书;
》 (二)】真实:、准:确、清晰记录原始】检验数?据并留存备查;不得!伪造检验数据—、违法?更改检?验结论?不得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者检测报告;【
【。 (三)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应当如实向【委托部门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漏检验结《果;不得分》包、委托他人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 (四)】不得利用监督抽查】检验之便强迫受检】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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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不】得从事可能对产品检!验、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推荐、评比或者】产品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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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主管—部门通报认证—活动详?细动态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并将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认证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认证》监管: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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