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   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 】。     【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但!是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 ,    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 】 第十》一条 生产者—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发?。布   【  :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    —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 第十二条 鼓励!特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 ,联盟: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三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 ?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    (》二)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  《   (三)—有关市?人民政府限制及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的技术要】求;:  》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   需要制定特区!技术:规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起草的特区!技术规?范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 【 第十四—条 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   ?  列入前》款规定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 :第十六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依法考?核合格或者批准【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 【     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批准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或者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     【认证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  (?一):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认证《认可证?书; 《 ,     (二【。)真实、准确、清】晰记录?原,始检验数据并留存】备查;不得伪造检】验数据、《违法更改检验—结论不?得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者检测报》告;: ?   ?  :(,三)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应当如实—向委托部门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漏检】。验结果;《不得分包《、,委托他人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     (四【)不得利用》监,督抽查检验之便强迫!受检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  【 , , (:五)不得《从事:可能对产品检验、】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推荐、评比或—者产品营销活—动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主管部门通报【认证活动详细动态】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并】将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认《证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认证监管信息!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