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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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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
【 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但是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 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生产:者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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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 ,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特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 》联盟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 (三)有关】市人民政府限—制及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的技术要求;【。
《 , ,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 》需要制定特区—技术规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起草的特区》技术规范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
《 , 第十四条 —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 列入前款—。规定: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 , ,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 第:十,六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依法考核合格】或者批准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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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批准》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或者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 认证《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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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 《(一)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认》证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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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实、准确、】清晰记录原始—检验:数据并留存备—查;不得《伪造:。。检验数据、违法更改!检验结?论不得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者检?测报告;
【。 ? (三)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应当如【实向委托部门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漏检【验结果;《不得分包、委—托他人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 (四】。)不得利用》监督:抽查:检验之便强迫—。受,检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
】 :。 (五)不—得从:事可能对产品检验、!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推!荐、评?。比或者产品营销【活动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主】管部门?。通,报认证活动详细动态!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并将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认—证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认证》监管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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