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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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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 :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
【 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但是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 :。 ? 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
? 第十一条— 生产者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发布
! 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 第十二条》 鼓励特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 : 联盟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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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 (【二):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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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市人民】政府限制《及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的:技术要求;
! ?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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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制》定,特区技?术规: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起草?的特区技《。。术规范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 《 列入前款规定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六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依】法考核合格或者批准!。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
【。 : 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批准》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或者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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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 : 认》。证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一)《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认证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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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真实、准确、清!晰记录原始检验数据!并留存备查;不得伪!造检验数据、违法】更改检验结论不得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者检》测报告;
【 (三)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应当如实》向委托?部门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漏检验—结果;不得分包、】委托他人《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 (四)不得【利用监督抽查检验之!便强迫受检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
【 《(五)?不得从事可能对【产品检验、》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推荐、》评比或?者产品营销》活动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主管部门通报】认证活动《详细动态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并将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认!。证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认证!。监,管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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