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    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  —   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但—是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    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生产者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发布 》 ?    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 第十二条 鼓!励特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组成标》准联:盟,制定: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 【     联盟!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十三条【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且需要?。统一规范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特区《技术:规范 《。 : ,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  : (三)有关—市人民政府限制【及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的技术要求;【    【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     需—要制定?特区技术规》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起草的》特区技?术规范应当经—专家评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 ,     》列入前款规定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 :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  :  除前款规定外】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 第?。十六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依法考核【合格或?者批准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 》    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批《准的不得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活动!。或者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   认证机构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  (?一)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认—证认:可证书; —   《 ,。 (二)真实、准】确、清晰记录原【始检验数据》并留存备查;不【得伪造检验数据、】违法更改检》验结论不得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者,检测报告; 【  ? ,  (三)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应当【如实:向,委托部门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泄《漏检验结果;—不得分?包,、委托他人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  (四)不—。。得利用监《督抽查检《验之便强迫受—检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其—他有偿服《务; ?   》  (五)不—得,从事可?能对产品检验、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推荐、评《比,或,者产品营销活动 】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主管部门通》。报认证活动》详细动态信息—市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并将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通报认证《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认证监【管信息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