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提高人居环境卫生质量。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定期开展清洗、消毒、保洁,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消除危害公共健康的隐患。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向居民提供卫生消毒、病媒生物消杀防治等指导、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疾病监测与干预计划,明确监测病种、目标人群、监测与干预项目,并组织实施。
    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指导、防治效果评价等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重大疾病预防宣传活动,并按照要求做好肿瘤筛查、慢性疾病危险因素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修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协调落实防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立药品、检测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实物储备物资应当在保质期或者有效期内适时更换并调剂使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平战转换的要求,完善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预留应急需求转换的设施设备和改造空间,为相关设施转换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者隔离区域提供条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家庭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疾病预防和健康提示,适量储备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药品等物资。
第三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协助做好发热门诊流感样病例、肠道门诊腹泻病例等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信息。
第三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人员的分散隔离,并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居民等,做好人员登记排查、居家健康观察服务保障、健康监测提示等相关工作,并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相关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按照职责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采取必要的治疗、卫生防护和控制传播措施,并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完善急救设施设备,加强医务人员基本急救能力培训,并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的急救和转诊服务。
    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急诊科室,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接诊。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需求设置急诊科室,并在满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辖区内居民医疗救治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急诊接诊开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