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九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统筹使用本地水!源和南水北调外【调水源实现》多源互补保障水源】切换坚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实施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循环利用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井【;已有的自备水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计!划依法逐步关停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
! ,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检测结》果;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第二十一—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卫生安全状况每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 用户有权【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 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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