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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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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再生水利【用等节约用水—。的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含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再生水工程建设【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测发—现供:水设施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实行智慧水【务管理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将!供,水管线信息接入城】市智慧管理平台并将!新建、改《建、扩建、废—弃的供?水管线信息》档案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城市供水单—。位因办理管线选【址及规划手》续需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的建设提出技术】要求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开展供水设施隐蔽】前、水压试验时等】主,要阶段的检查监督】。
《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参加未【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其供》水设施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且其供水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同时移交配【套设备、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接收
【。 ? 已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等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符合前】。款规定移交条件【的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在: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前款规定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
】 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集中【设置的要求设计【、建设或者改造并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 注册【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居民住—宅户表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具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出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出》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占用、《损毁、移动、拆除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建设项目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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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鼓,励在学校《、,广场、公园景区、】。车站:、,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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