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再生水利】用等节约用水的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含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再:生水工程建设等【内容 《 第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管 【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测发现供水设!施,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实!行智慧水《。务管:理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将:供水管?线信息接入城市【智慧:管理平台并将新建、!改,建、扩建、废弃的】供,水管线信息》档案: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城市供》水单位因《办理管线选址及规划!手续需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的—建设提出技术要【求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开展供水【设施:隐蔽前、水压试验】时等主要阶段的检查!。监督 —  :。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参加未?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其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且其供水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同时》移交配?套设备、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接收!   —  已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等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符合前款规】定移交条《件的: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在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前款规定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 —     》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集中:设,置的要求设计、建设!或者改?。造并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    注》册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居,民住宅户表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具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出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出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占《用、损?毁、移动、拆除【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建设项目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鼓励在学校、广场】、公园?景区:、车站?。、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并加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