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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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再生】。水利用等节约用水的!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含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再》。生水工程建设等内】容
《 第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管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测,发,现供水设施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实行智—慧水务管理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将供水管线信—息接入城市智慧管理!平台:并将新建、改建【、扩建、废》弃的供水管线信息档!案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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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水单位!因,。办理管线选址—。及规:划手续?需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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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的建设提!出技:术要求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开】。展供水设施》隐蔽前、水压试【验时等主《要阶段的检查监督】
: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参加未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其供水设施
】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且其供水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同时移交配套—设备、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接收】
【 已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等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符,。合前款规定移交【条件的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在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前款?规定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
】 《 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集中】。设置:的要求设计、建设】或者:改造并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 注册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居民住宅户】。表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具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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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出】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出》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占用—、损毁?、移动、拆除—警示标志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 ,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建设:项目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 鼓:励在学校、广场【。、公园景区、车站】、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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