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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再生水利用【等节约用水的内【容,。并与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含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再生水工程建设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监管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巡查、事》。故处理等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测发现供水设—施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实行智慧水务!管理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将供水管线》信息接?入城市智慧管理【。平台并将新建—、改建、扩建、废弃!的,供水管线信息档【案及时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城《市供水单位》因办理管线》选,址及规划《手续需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设施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同,步配套建设供水【。管线、公共》消防供水设施避免二!次开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 ,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设备的建设提出技】术要求?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开展供水设【施,隐蔽前、水压试验】时等主要阶段的【检查监督 【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参:加未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其供水设施【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且其供!水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的建设单位【应当无?。偿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同时《移交配套《设备、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接》收 ? : ,  : 已建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等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符?。合前:。款,规定移交条》件的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在更新改》造完:成后按照前》款规定移交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运行】管理 》     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与移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集:中设置的要求设计、!建设或者《改造并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    注册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管网、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居民住宅户表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具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出【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出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占【。用,、,损毁、移动、拆【除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    》 建设项目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赔偿 《 第十八《条 :鼓励在学校、—广场、公园景区、车!站、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并—加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