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四)—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价格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    》 ,(十)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补贴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职责和—待遇标准; 【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更》。新、改造、增设设施!设备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仅涉及部分【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由该部【分业主?共同决定 】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 第十《一条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在组织业【主表决前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 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可《以按规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五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等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向筹备组报【送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等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其中业主清册!内容:应当包含业》。主,。。名,称、物业位置—和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报送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以【及开展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对!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 】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入!住,。时间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筹备!组,成立后?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动解散 《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小区总票权】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召开:的; —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召开的; 【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业主委员!会经协调仍》。不按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的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意向议题!的具体内容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根!据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对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采用—逐项记名投票逐【项计票?的,方式表决《业主投?票表:决,应当明示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未投票表决的业【主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参与表》决票    ! 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方式;》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电子投票—系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并免费提》供使用 第】十八条 投票—时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名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并?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监:票无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  ?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未—按照前款规定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统计并公布【统计结果 【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  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到十五名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以及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 ?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核实【筹备组?应当将核实后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由:筹,备组重新核实 】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鼓励具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身份或者财会!、法律、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  ?  :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告全体业《主 :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数和任】期其使?用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续!聘、选聘《、解聘?方案和拟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并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三)拟定共有—部分和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印章、】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 :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对:未按照?要求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拒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劝:导,和,催缴; 《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六《)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 , ,。。  :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配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社区治理、公—益宣:传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  :   (六)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共有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明细;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情况; 》 ,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   ?  (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    》 (十)《业主委员会审—计结果; 】 ,  :。。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前款第四项、五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项至第】八项: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九项、【十项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布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上述情!况和资料《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布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公布的《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委员会】拒不公布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七日内予以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现法》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必—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情】形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业主—、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参《加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会—议情况并经参会委员!签名确?。认后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挪用【。、侵:占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 :。 ,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   (五)伪【造、篡?改、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刻—制、:使用、移交印章【;,    【。 (六)《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   (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未正当履行其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示并《及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职!务    】 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终止!其职务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 ?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第一【款规:定作出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事项进行决【议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职务【、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任职期间在本住【宅小区因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   (六)业主委!员会:解散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后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经过补选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业】主大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参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并按照!筹备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清册、印章交由换!届改选小组保—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业:管理物品交》由村:(居)?民委员会《保管 ?。   》  拒不执行前款】规定的换届改选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经督:促仍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收益等《进行审计 】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    《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委—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  —   (三》),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或者!拒绝委托审》计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筹备组组!织仍不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二)【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自动解散等原因需!要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产生:的  —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两年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一人单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小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物业?服务人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鼓励和—支持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成立》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