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 (九)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价格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
【(十)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补贴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职责】和待遇标准》;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更新、改造、增】设设施?设备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仅涉及部—分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由该》部分业主共同决定】
: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在组—织业主表决》前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
, , 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可》以按规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五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等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 :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向筹备》组报送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等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其:中业主清册内容应】当包含业主名称、物!。业位置和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报,送,资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以及开展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对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入住时间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筹备组成立后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动解散》。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小【。区总票权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召开的—;
? 《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召开的;
!。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业主—委员会经协调仍不按!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的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意向议题的具【体内:容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根据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对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采用《逐项记名投票逐项计!票的:方式表决业主投票】。表决应当明示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未投票表决》的业主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参与表决票
】 《 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方式;《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电子投—票系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并免费提供【使用
第十】。八条 投票时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名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并!。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监?票无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未按照前款规定!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统计并公—布统:计结果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 : 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到十五名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
—。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以及《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
—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核—。。实筹备组应》当将核实后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由筹备组重新核!实
【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 鼓励具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身份或者财】会、:法律、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数和任期其使—用,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续聘、选《聘、解?聘方案和拟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并!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三)拟定共有】部分:和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印章、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对未按照要】求,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拒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劝导和催缴!。;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六)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 ,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配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社区》治理:、公益宣传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六)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共【。。有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明细?。;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情—况;
【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 (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
—。。 (十)《业主委员《会审:计结果;
】 :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前款!第四项、五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项至第八项!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九?项、十项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布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上述情况和资!料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布?
《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公布的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委!员会拒?不公:布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七日内予以—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现法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必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情形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业主、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参加【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会议【。情,况并经参会》委员签名确认—。后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挪用、?侵,占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业主共有财】。产;
》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 》 (五)伪造、篡】改、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刻制、使用、—移交印章;
—
(】六)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 : (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未正当!履,行其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示!并,。及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职务
】 》 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终《止其职务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第一款规定作—出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事《项进行决《议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职?务、: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任职:期间在本住宅小区】因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 (六)业主委员会!。解散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 :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后》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经过补】选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业主大?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参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并按照筹备!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清册、!印章交由换届改选小!。组保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业】管理物品交由—村(居?)民委?员会:。保管
】。 拒不执行前款规!定的:换届改选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经督促仍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收【益,等进行审计
—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 :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委?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
! (三)—。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或者拒》绝委托审计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筹备组组织仍】不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 (二)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自?动,解散:等原因需要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产?生,的
—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两年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一人单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小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物业服务人!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鼓励和支—持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成立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