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价—。格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 , (—十)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补【贴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职【责和待遇标准;【
【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更新、改】造、:增,设,设施设备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仅涉及》部分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由该部分【业主共同决定
】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在组织业】主表:。决前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 ,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可以按规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五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等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 :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向《筹,备组报送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等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其中?业主清册内容应当包!含业主?名,称、物?业,位置和?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报送资料!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以及》开展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对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入》住时间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 筹备组成立】后,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动:解散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小区】总票权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召开的】;,
—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召开?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业主委?员会经协调仍不【。按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意向议题的具—体内容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根据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对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采用逐?项,记名投票逐》项计票的方式—表决业主投票表【。决应当?明示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未投:票表决的业主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参与!。表决票
》 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方式;—。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电》子投票系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并免费提供使用
!。
第十八—。条 投票时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名《。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并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监票—无,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未按照前!款规定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统计并公!布统计结果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 , 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到十五名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以及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
》 ,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核实筹备—组应当将《核实后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由筹备组!重新核实
》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鼓励具!。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身,份或者财会、法【律,、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数和任期【其使用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 ,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续聘、选聘、!解聘方案《和拟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并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三)】拟定共有部分和【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印章、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
:。 , ,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对未按照要【求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拒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劝导和催【缴;
》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六,)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 《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九)《配,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社区》治理、公益宣传【。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
: 》(六:)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共?。有,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明细:;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情况;
【 ?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 《(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
【(十:。)业主委《员会审计结果;
!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前:款第四项、五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项至第八—项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九项、十项—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布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上《述情况?和,资料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布:
《。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公:布的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委员会】拒不公?布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七日【。内,予以: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现法《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必!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情!形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业主、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参加: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会议情—况并经?。参会委员签》名确认?后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挪—用、侵占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业主共有!财产;
— : :。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 (?五,)伪造、篡改、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刻制、使用、移【交印章?;
》 (》六)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未正当履行其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示并及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职务!
: 《 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终止:其职:。务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
?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第一》款规:定作出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事项进行—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职务、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任职期间在本住宅!小区因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 (《六):业主委员会解散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后【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经,过,补选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业【主大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参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并按照!筹备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清册】、印章交由》换,届改选小《组,保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业管理—物品:交由村(《。居):民委员会保管
】 —拒不:执行:前款规定的换—届改选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经督促仍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收益等!进,行审计?
?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委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
!
(】三)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或者拒】绝,委托审计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 (《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筹备组【组织仍不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二)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自动解散等】原因需要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产?生的:
》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两年】。。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一人单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小?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物业服】务人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鼓励和支持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
—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成立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