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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 ,   (《九)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价格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 ?  :  :(十)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补贴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职责和待遇标—准;   】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更《新、改造《、增设设施设备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仅涉及部】分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由该部分业》主共同决《定 》 ,。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在组织业主!表,决前: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可以按》规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五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等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向筹备组【报送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等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其中业主清》册内容应当》包含业主名称—、物业位置和—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报送》资料: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以及开展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对,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入,住时间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    筹备组成】立,后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小区总】票权: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召开的;》    【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召开的;】 ?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一)业—。主委员会经协调仍】不,按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的】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意,向议题的具体内容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根据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对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采用》逐项记名投》票逐项计票的方式】表,决业主投票表决【。应当明示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未投票表决的业【主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参与表决》票    】 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方】。式;: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电:子投票系《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并免《费提供使用 【。 第十八条— 投:票时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名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并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监?。票无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未按照前款规定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统计并公《布统计结果 】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 :   ? 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 !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到十五名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    》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以及【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 :   ?。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核》实筹:备组应当将核实后】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由筹备—组重新核实》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鼓励具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身份或者财会—、法律?。、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告全体业主 !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数和任期其—。使用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续聘、选聘!、解:聘方案和拟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并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三》)拟定?。共有部分和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印】章、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对未按照—要求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拒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劝导和催缴;— :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六)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 ?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九)配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社区治理、》。公益:宣传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    《 (六)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共有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明细;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情况;?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     (】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 ,  (?十)业主委》员会审计结果; 】 ,  ?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前款第四项【、五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项【。至,第八项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九项、十项!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布】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上【。述情况和资料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布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公布【。的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委员会拒不公—布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七日!内予以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现法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必】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情形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业主、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参加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会议!情况并经参会委【员签名确《认,后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二—)挪用?、侵占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业主共有财产;】 :    》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     (五)!伪,造、篡改、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刻【制,、使用、移交印章】; ? ,  :   ?(六:)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未正当履行》其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示并及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职务 —    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终止—其职:务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第一款规定作出【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事项进行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职【务、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五)—任职期间在本住宅】小区因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六】)业主委员》会解散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    —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后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经过补【选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业主:大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参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并按!照,。筹备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清—册,、印章交由》换届改选《。小组保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业管理《物品交由村(居)】民,委员会保管 — ,  ? ,  拒不《执行前款《。规定的换届》改选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经督!促仍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收益等?进行:审计 —。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委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 ! ?    《。(三)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或者拒?绝委:托审计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筹备组】组,织仍不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   (《二)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自:动解散等《原因需要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产生—的   【。 ,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两?。年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一人—单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小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物业《服务人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鼓励和支《持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成立《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