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四》)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 ,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九)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价格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 , ,   (《十)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补贴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职责和待遇标准!;  —。 ,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更新、!改造、增设设—施设备?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仅涉》。及部分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由该部分业主共同决!定 《   ?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在组织业主!表决:前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可以:按规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五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等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  :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向筹备组报!。送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等: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其》中业主清册》内容应当《。包含:业主名?称、物业位置和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报》送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以及开展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对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入住时】。间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筹—备组成立后》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动解散 —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 , (一)《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小区总票权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  :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召开的; !   《。 ,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召开的; 【   ?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业主委】员会经协调仍不按】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的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意向议题】的具体内容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根】据,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对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采用逐项记名投【票逐项计票的方式】表决业主投票表决应!当明示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未:投票表决《的,业主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参,与,表决票 —  :   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方式;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电子】投票系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并免费—提,供使:用 》第十:八条 投《票时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名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并》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监票无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未【按照前款规定—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统计并公布!统计结果 》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   ?。 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到十五名【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以及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核实筹备—组应:当,将,核实后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由筹备组《重新核实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     鼓—励具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身!。份或者财会》、法律、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数和任【期其使用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续聘、!选聘、解聘方—案和拟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并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三)拟—定共有部分和—。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印章、—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对未按照要求】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拒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劝导和!催缴:;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六)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九)配!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社区治》理、公益宣传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    (六—)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共有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明细; 】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情?。况,。;   【 ,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 ,   (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    (十)业】主,委员:会,审计结果《。; 《   ? ,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前《款第四项、五—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项至第八!。项,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九【项、十项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布】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上述情!况和资料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布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公布的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委员会拒【。不公布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七日内予》以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现法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必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情形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业主、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参加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会议情况!。并经参会委员签名确!认后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二)【挪,用,。、,侵占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 :  :   (五)伪【造,、篡改、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刻—制、:使用、?移交印章; !   ? (六)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未正当履!。行其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示并及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职务 【 :。    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终止其职—务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第一款规定作—出,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事项进行决—。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职务、《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三)》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 ,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五:。)任职期间》。在本住宅小》区,因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六)业《主委:员会解散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后】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经过《补选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业主大《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参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并按照《筹备: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清册、印!章交由换届》改,选小组保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业管《理物:品,交由村?(居)民委员会【保管    ! 拒不执行前—款规定的换》届改选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经督促仍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收》益等进?行审计  】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委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 《    (三)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或者拒【。绝委托审计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筹:备组:。组织仍不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二)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自动解散等原】因,。。需要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产生的》 ,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两年—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一人单》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小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物业服务人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鼓励和支持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 ,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成立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