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 , (四)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续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 《。 (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 ,。 (九—)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方式、标—准和价格《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 (十)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补贴: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职责和待—遇标准;
!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更新、改造、—增,设设施设《备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仅涉及部分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由该部【分业主共同决定
】
【业主大?会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在组—织业主表决前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 第十二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可,以按规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五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等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体人》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建设单!位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筹备组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向筹备组报!。送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等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其【中业主?清册内容《应当包含业主名称】、物业位置和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报送【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以!及开展?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对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
》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入住时》间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 筹备组成立】后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一)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小区总【票权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召开的;】
,
?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召开的》;
? :。 ?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业《主委员会经协调仍】不按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 ,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的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意向》议题的具体内—容向:全体业主公示并征】求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并根据》业主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对议!。题,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采用逐项记名投票!。逐,项计票的《方式表决业主—投,票,表决应当明》。示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未投票》表决的业主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参《与表决票
》
? 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电子投【票方式;《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电子投票系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并免《费提供使用
【。 , ,。第,十八条 投票时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名!。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并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监票无》业主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 :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未按:照前款规《定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统计并公布统】计结果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 《 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到十《五,名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
》 (三)遵—守管理规约无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联【名推荐以及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
?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筹备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核】实筹备组应当将【核实后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由筹备组!重新核实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 : 鼓励具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员:身份或者《财会、法律、管理等!。工作经验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撤销!备案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数和任期其】。使用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续聘、选聘、解聘】方案和拟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并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三)拟定共】有部:分,和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印章》。、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对未按照要求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拒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劝导和《催缴:;
《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六)制作《和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 :。 ,。 :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 ,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九)《配,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社,区治理、公》益宣传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共》有收益中列支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市物业信息》系,统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物业服务—合同;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以及专】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
!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 : : (六)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共有!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明细;
】。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情况;—
【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登记情】况;
《 , , (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 ? ?(,十):业主委员会审计结】果;:
? 《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前款第四项!、五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项至【。第八项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九项、十项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布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上《述情况和资料有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重新公—布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公布》的,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委员会拒不公!布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协助《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七日内】予以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现法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必须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情形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经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七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听取业《主、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和建议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派代《表参加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书面告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会议情—况并经参《会委:员签:名,。确认后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 : (二)—挪用、侵占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业主共有财产【;
】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 :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 (?五)伪造、篡改、】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刻》制、使用、移交印章!;
【 (六)》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
《 (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未】正,当履行其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示并及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职务
! 《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终止?其职务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第一款规定作出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事项进行决议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委员职务、【。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 , : (三《)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任:职期间在《。本住:宅小:区因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 : (六)《业主委员会解散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后!。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经过补选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业主大会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自动解散!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参照筹备【。组,的人:员构成组《。建并按照筹》备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把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清册、印《章交由换届改选【小组保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物业管理物—品交由村《(居)民委员会保管!
】拒不执行前款—。规定的换届》改选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请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经督促仍!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共【有收益等《进行:审计
!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
《。 ,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委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
— (三)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托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或者拒绝委托!审计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一)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筹备组?组织仍不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 (二)因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自!。动解:散等原?因需要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产生的
《
《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两年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至?十一:。人单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小区【党,组织: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物业服务人》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鼓励和!。支持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成立!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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