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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 :  :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   ?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先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表决】通过该议案后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 ?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     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起草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  :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 ,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