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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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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先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表决【通过该?议案后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 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起草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 ,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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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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