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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有关重大问题经修改!或者协调后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的程序—继续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   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 :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现行?有效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 ?。    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 《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报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并将论证、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 ,  (一)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     (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 】。。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   》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