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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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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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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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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有】关重大问题经修【改或者?协调后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的程?序继续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 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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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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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现行有效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 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
《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报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并将论证!、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 (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 :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
—。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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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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