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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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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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有关重大】问题:经修改?或者协调《后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的程序继续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 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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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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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现行有】效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 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报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并将论证、!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一)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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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
】。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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