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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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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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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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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有关重大问!题经修改或者协【调后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的程序继续!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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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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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现行有效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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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
【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报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并—将论证、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一)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 (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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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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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
—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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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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