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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有关重大问题经修!改或者协《调后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的程序继—续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   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现行有效》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     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报?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并将论《证、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一)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 《。。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 !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