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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有,关重大问题经修改或!者协调?后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的程序继》续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 :。    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现行《有效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   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  《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 》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报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并将】论证、?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一)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     (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 :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 —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 ?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  :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