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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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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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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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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有关重大问》题经修?改或者协调后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的程《序继续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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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 ,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 》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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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 , :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现行《有效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
: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报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
,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并将论证、!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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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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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
!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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