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 :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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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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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有—关,重大问题《经修改或者协调【后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第三次《审议法规《案的程序继续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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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该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起草》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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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现?行有效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 第四十四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 《 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
?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研究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分别报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听证并将—。论证、听证》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 (一)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评价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论》证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 (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听证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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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由提案人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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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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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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