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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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在每届第【一年度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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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第【十五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报刊、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建议!
地!方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法规】名称;
》 《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依据;
—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立法对策等—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和专》家等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并根据论证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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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地方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
《 ? :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 ?。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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