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遗址资源!的调查评估机制组织!历史文化遗址的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
》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遗址调《查,
: , 尚未认】定,为历史文化遗址【的,遗,存或景观其所有权】人、管理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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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具备!一,定,规模和范围》的遗存或景观—作为:历史文化遗址调查】的重点
【 (一)体现!李白:文化:、,。蜀道文?化,。、文昌文化》、三国蜀《汉文化、大禹文化】、嫘祖文化、字库文!化等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和《羌族、白《马藏族等各民族文】化,特色的人类早期活动!。场,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军事设!。施遗址、古蜀道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古树名—木;:
(!二):见证红军长征—、川陕苏区、—抗日救亡、绵阳解放!等重大历史事件的重!大战斗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和英】雄烈士的旧居或者墓!地;
【 (三)承载】三线: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的生产?、科研、生》。活旧址、遗》址,;
》 (四—)承载?抗震救?灾精神具有地—震,、抗震研究等—价,。值的:地震遗?址,;
《 , :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或景观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制—度
》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权】利属性、保护类别】、地理位置、所属】时代、保护》价值等内容》
】符合历史《文化遗址认》定条件且已纳入【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的直接列!入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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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申请和推荐情况在!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建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 对于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存或【景观应当及时认【定并纳入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
】
, 历史文化】遗址确已失去—保护价值需退出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的参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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