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遗址,是指绵阳市行政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遗留的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并具备一定规模和范围的遗存或者景观。
    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遗址中涉及的文物、红色资源、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分级管理、传承发展、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历史文化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遗址保护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址的调查、提出建议名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和旅游、经信、林业、地方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预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遗址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历史文化遗址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对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向投诉人、举报人回复办理情况,并保护投诉人、举报人信息。
第九条 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