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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址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保护依法【开展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遗址规》模、体量、》特色和整体风貌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并公布 —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活动不》得危:害历史文化遗址【的,安,全和破坏风貌的完整!性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对历史?。文化:遗址: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历史文化遗址—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历】史文化遗址》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  :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的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历史—文化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址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 , 第二?十一条 保》护名录公布后—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档【案,    【 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权利属性、保护!类别、地理位置、所!属时代、历史沿革】、风:貌,特征、保护价值【等;  【  : (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   ?。  (?三)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  】   (四)合理利!用指引?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历!史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明有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 ?  :。  (二)》保,持历史文化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 ,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四)?发现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后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对保【护责任人开展保护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和修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对历史文化遗】址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依法进》行并承担维》护和修缮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