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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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址?。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保护?依法开展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遗址规模、体!量、特色《和整体风貌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并公布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活》动不:得,。危害历史《文化遗址的》安全和破《坏,风貌的完整性
】 ?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对历》史文化遗址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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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遗址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历,史,文化遗址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的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历史:文化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址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
第二十一【条 保护名录公【。布后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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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权利属性《、保护类《别、地理位置、所属!时代、历《史沿革?。、风貌特征、保【护价值等;
! (》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 (三)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
!(四)合《理利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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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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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明有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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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 (二【)保:持历史?文化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 (【四)发?现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后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对保护】责,任人开展保护工作】给,予支持
》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和修《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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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对历史文化遗址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依》法进行并《承担维护和修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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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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