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址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保护依法开》展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遗址规【。模、体量《、特色和整体风貌】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并?公布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活动》不得危害历史—文化:遗址的安全和破坏】风貌的完整性 】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对历》史文化遗址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  : ,历史文化《遗址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历,史文化遗址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  《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的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历史文化》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址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二十一!条 保?护名:。录公布后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档—。案  —   ?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权利属性、保!护类别、《地理位置《、所属时《代、历?史沿革、《风貌特征《、保护价《值等; 《 ? ,   (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    (三)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 ? ?。    (》四)合理《利用指?引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     历史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明有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   ?  (二)》保持历史文化—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   《  (四)发现【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后: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对《保,护责任人开展保【护工作给予》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和修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对历史】文化遗址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依法【进行并承担维护和修!缮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  :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