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址《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保护依法开展【。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 :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遗》址规模、体》量、特色和整体风】貌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并公】布,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活动不得危害历史文!化遗址的《安全和?破坏风?貌的完整《性  —   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遗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对历《史文化遗址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历史【文化:遗址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历史文化》遗,址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的—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历史文化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址,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二十一!条 :。保护:名录公布后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档案 —    《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权利属【性、保护《类别:、地:理位置、所属—时代、历史沿—革、风貌特征、【保护价?值等; 《  《   (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   (三》。)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 — ?   ? (四)合理利用】指,。引 :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  ?   ?历史文化《遗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明有》。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不明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 :。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  (二)保持历史!文,化遗址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     (—四)发现《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后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对保护责任人开展!。保,护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遗址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和!修缮等方面的—技术指导  !  : 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责任人对历】史文化遗址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依》法进行并《承担维?护和修缮《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 历史文化》遗址存在损毁—、灭失风险保护【责任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