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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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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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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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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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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 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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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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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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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第二《十一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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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 ,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 ?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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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低于省?级规定标准的;【
【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 第二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村集体公共利益和!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 , ,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第二十!四条 村民新—建,三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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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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