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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 :    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 》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二十:一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   ?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 ,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 : ,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低!于省级规定标准的】;  —  :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第二】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村集体公共利益】和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 :   ?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 第二十四条 】村民:新建三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