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 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
》 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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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 :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建设
】。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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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 ?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 : :。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 ?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低于省级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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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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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村集体公【共利:益和:。。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 : ,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 《。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第】二十:四条 村民新建三】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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