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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   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 — 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建设 【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第二十一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 :  :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  ?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低于省级《规定标准的; !   ? ,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 第二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村集体公共利】益和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 :    《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    —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 第二十四条【 村民新《建三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