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
: 》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
,
, 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 ? ,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建设
!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二十】一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
—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低于省—级规定标准》的,;
— :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 第?二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村集体公共利】益和: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
?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 ,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第二十四条》 村:民,新建三?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