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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     【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 ? 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第二十一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  《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    —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  《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  :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低】于省级规定》标,准的; 》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 第二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村集体公共利—益和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 第二十四条 !村民:新建三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