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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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 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
! 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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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建设
—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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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 :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低于省级规】定标:准的;
—。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 第二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村集体公共利【益和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第二十四条 村【民,新建三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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