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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 ! ,。第十五条 村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七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住!房,建设应当经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放线【后方:可施工 【   ?。 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放,线 第—十八:条 村庄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四)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    《(五:)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村庄《的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建设》 , ,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 第二?十一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   《  (二《。)因自然灾害—、村庄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需要另行安置【的;: ,  《   ?(三)因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    (四)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需要新建住房—或者扩大《宅,。。基地面积《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    (》二)原有宅基—地上住房已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的;  】   (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已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 !     》(四)原有宅—基地使用面积低于】省级规定标准居住确!有困难另行申请宅基!地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     (五!)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未低于》省,级规定标准的; 】    — ,。(六:)所申请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 】 第二十三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村集体公【共利益和《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 , 村民住房建筑外观!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风貌:管控要?求   【 ,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房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 , 第二《十四条? 村民新建三层及】以上住房的》应当:聘用: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承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2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