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202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投诉处理制度,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及时受理解决群众反映的农村道路客运相关问题,督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补偿制度,将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足额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班车客运、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农村公共汽电车)发展,保障农村道路客运稳定运营。

    鼓励各地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农村道路客运财政投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鼓励各地将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用于政府购买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等方面,引导经营者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

    各地可通过车辆动态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实地抽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农村道路客运运行监测,强化农村道路客运服务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大对非法违规运营行为查处力度。

    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宣传,引导农村群众选择合规客运车辆出行,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