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车辆和人员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按规定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和应急装置的检查,定期维护,及时修理,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组织驾驶员提前熟悉运营线路的道路状况,及时掌握天气情况,发车前做好行车安全检查,严禁超速、超员、疲劳驾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运营线路安全隐患排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企业自身难以整治到位的安全隐患,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利用客运车辆开展客货邮合作业务的,应符合《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最大允许载质量。

第二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关注运营线路的天气状况和道路通行情况,遇雾、冰冻、雨雪、自然灾害等,及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达不到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应按规定暂停或调整客运线路。

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安装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对沿线天气状况、安全驾驶注意事项等进行预警提醒,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遵章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