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三北”工程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三北”工程总体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以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等。

    (四)统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草局设定整体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提交财政部审核。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三北”工程补助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5月15日前,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并将审核完善后的区域绩效目标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项目绩效目标随项目文本报送,入选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后,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随项目资金预算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