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整规范做好“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其中,属于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的,应当报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后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安排,提出下一年度“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当年“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中央预算批准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九条 接到“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