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