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三北”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省份扣减相应资金。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发布申报通知或编制大纲,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对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条 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由国家林草局根据任务量和支出标准等核定各省支出需求,财政部分年度(原则上不超过3年)给予补助,对各省的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各省支出需求的80%。
第十一条 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国家林草局提供的新治理沙化土地任务完成验收并落地上图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补助期限和标准为:自完成验收并落地上图的次年起,每年每亩安排200元,连续补助3年。
第十二条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任务(90%)、沙化土地面积(10%)测算。
第十三条 “三北”工程“两化”示范支出通过项目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