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或有关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予以约谈、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列入失信企业(自然人)名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编造发布虚假价格指数的;

    (三)操纵价格指数的;

    (四)利用价格指数组织相关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归档的;

    (七)伪造、编造归档文件、评估报告的;

    (八)不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价格指数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