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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价】格指:数的转让和终止 ! , 第:二十:四条: 价格指数转让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价格指数【转让协议并移交所有!归档信息档案  !  : 价格指数在—整改期间不得—转让    【 受让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以视情况终!止价格?指数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终止之日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对》外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     (二)在!。。终止之日前继续运】行维护和发布—价格指数;  】   (三》)归档信息保存至本!办法规定期限—;   》  (?四)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