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第43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