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价格指数的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与价格信息采集点建立规范的信息提交制度,包括提交价格信息的人员、提交标准、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提交方式应当满足价格信息可追溯查询需要。

第十五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对所有采集的价格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过程中出现错误,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第一时间纠正并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价格指数运行维护过程中涉及到的价格信息、工作人员信息、主观判断依据和结果、离群值或可疑交易排除等所有信息都应当归档,并从发布价格指数之日起保存不少于3年。

第十八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设立内部控制部门,建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部控制流程,对价格指数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九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中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参与价格指数所反映的商品和服务市场的交易;

    (二)与相关经营主体进行不当利益交换;

    (三)操纵价格指数;

    (四)其他可能影响价格指数独立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