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 (一《)擅自减免湿地恢】复费或者改》变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 ,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湿【地恢:复费的;
【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湿地恢复【费的;
《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湿地《。恢复:费缴入国库的;
! ? (五?)违反规定使用【湿,地恢复费的;
】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条 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湿地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