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湿地保护恢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湿地保护恢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