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入库
第十二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三条 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财政部门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